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的通知
2013-11-07 00:00  

关于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的通知

西安邮电大学教职工:

按照参加社会医疗统筹保险的相关规定,根据《陕西省级机业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省直机关公务员门诊特殊疾病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请相关人员参照附件所列,凡是患有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

1.提交所申报病种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①病历 首页②出院记录③入院记录④相关异常(阳性)的报告单。

2.门诊病历原件,检查化验报告单原件、抢救病历复印件及医生的诊断证明(加盖医院公章)等相关资料

3.所提供材料均限2011年、2012年、2013年三年之内的任何一年。

4.在附件中涉及到的所有疾病当中只有原发性高血压A和糖尿病A(如正在服药的糖尿病人不能停药做检查,可提供餐后2小时和空腹血糖两种血糖标准的检验单)需提供门诊病历和门诊诊断证明(限三级医院病历,且有两次及以上的病历)和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原件,其他疾病均需提供二级或三级医院的住院病历。

5.所有申报人员需填写《门诊特殊慢性病和公务员特殊疾病申请鉴定表》。

6.所有申报人员需提供两张一寸彩色免冠个人照片。

陕西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参保单位上报的职工特殊慢性病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医学专家进行鉴定。对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标准的,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发给《门诊特殊慢性病专用病历》并备案。对有必要进一步检查的,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指定医院复查。

鉴于慢性病审核较为严格,请患有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职工尽量将病历和各种检查报告准备充分。病历齐全符合标准的于2013年11月30日前交至西安邮电大学雁塔区卫生所。如病历不全的可继续准备于明年统一进行申报。

有关门诊规定及办法请参照如下内容:

一、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范围:1、CT和SPECT(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2、核磁共振(MRI);3、心脏彩色B超;4、颈颅彩色多普勒血管检查(TCD);5、胃、十二指肠镜检查;6、结肠镜检查;7、动态心电图;8、高压氧舱治疗;9、核素扫描;10、支气管镜检查;11、体外振波碎石治疗泌尿系统、胆道结石;12、体外射频治疗重度前列腺肥大。

二、门诊特殊治疗范围:1、慢性肾功能衰竭病人腹膜透析、血液透析;2、肾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3、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三、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

患有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 ,提交所申报病种的住院病历(限三年内)复印件、门诊病历和检查化验报告单原件及抢救病历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四、省直机关公务员门诊特殊疾病设年度起付标准和年度医疗费用限额,具体标准附后。

五、在一年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和公务员门诊特殊疾病患者,按规定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部分,累计进入年度公务员补助,年度累计补助限额标准为:患者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医疗费用限额的两倍(恶性肿瘤、精神分裂症除外)。补助标准为:累计超过15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50%,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80%。

六、省直机关公务员同时患有公务员门诊特殊疾病和基本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病种在两种以上的,支付一个基本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起付标准;医疗费用限额按照病种限额较高的确定,并在其基础上每月增加50元限额;基金支付途径按限额较高的疾病所属基金支付类别确定。

七、省直机关公务员特殊疾病和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的支付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运行情况和个人负担情况,商省财政厅适时调整。

八、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门诊特殊慢性病和公务员特殊疾病的经办管理,具体结算方式和经办管理办法由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制定。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