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邮电大学文件
西邮校发[2014] 18号
关于印发《西安邮电大学教职工医保项目外医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西安邮电大学教职工医保项目外医疗费管理办法》经2014年6月24日校务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邮电大学
2014年7月7日
西安邮电大学教职工医保项目外医疗费管理办法
一、离休人员医疗报销办法
离休人员医疗待遇不变,继续按学校原医疗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工伤人员医疗费报销办法
(一)认定范围
凡经相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和同工伤的,并经校人事处及所在部门审核确定的我校教职工。
(二)报销原则
1.报销教职工工伤医疗费应符合以下条件:诊断证明、病历记录、检查检验、治疗、处方用药与伤情一致,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属于医保定点医院的医疗费用,不含任何形式的外购药品票据。上述医疗费票据经学校人事处、职工所属单位和校卫生所共同审核,财务处负责报销。
2.工伤教职工住院费用在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后,剩余部分由学校承担。
三、生育及节育医疗费报销办法
(一)审核认定
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及《女职工劳动法保护特别规定》],参照西安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医保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定点医院),持《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服务手册》,经校卫生所审核,职工所在部门及人事处认定,财务处负责报销。
(二)报销标准
1.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报销标准: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分娩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医疗费报销标准:
①剖宫产医疗费限报6000元;
②非剖宫产医疗费限报40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的,医疗费限报1000元。
(3)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医疗费限报350元。
(4)因稽留流产,习惯性流产、流产合并感染,需要住院保胎治疗或必须终止妊娠的,医疗费限报2000元。
2.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报销标准: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皮下埋植)术门诊费限报300元。
(2)绝育手术限报1000元。
3.与生育有关的其它疾病费用报销标准:(1)发生异位妊娠后实施保守治疗的限报4000元,手术治疗的限报6000元;
(2)发生下列因生育引起的26中并发症之一,在享受以上限额报销的同时,在给予医疗费报销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若同时患有2种以上(含2种)的生育并发症,医疗费报销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26种生育并发症包括: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前置胎盘、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妊娠期糖尿病、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产后出血、产褥感染、产后尿潴留、乳腺炎、妊娠剧吐、轮廓胎盘、血管前置、羊水过多、羊水过少、胎膜早破、胎儿生长受限、宫颈及阴道裂伤、子宫内翻、产科休克、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羊膜腔感染综合征、产褥中暑、产褥期抑郁症等。
四、注意事项
(一)报销医疗费需提供以下资料:
1.诊断证明(盖专用章);
2.医疗费收据;
3.治疗清单;
4.工作证;
5.身份证复印件。
(二)审核报销医疗费时间为每月10日,逢双休日顺延,寒暑假期间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