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制度
西安邮电学院统招生医疗费管理办法——院总(1998)001号文件
2011-06-01 18:05  

1、国家按在校统招生下拨的每人每年60元医疗费(按1997年学校计划招生在校学生人数2672人计算),全部留校财务处以支付统招生的住院费用。 

2、统招生在校就读期间住院费报销比例 

住院费金额 

报销比例 

≤5000元 

50% 

>5000元~10000元 

40% 

>10000元 

35% 

寒暑假期间住院费 

20% 

休学期间住院费 

不予报销 

3、意外伤害医疗费报销。提供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原始收据或发票、身份证复印件及出事经过书面材料,治愈后按80%报销(各年级保险金额不同,详见保险公司医疗保险条款)。 

4、学生凡因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酗酒、自杀、精神病、伤害他人、美容以及违法乱纪、有悖于伦理道德而住院,其住院费由当事人全部自理,不予借支医疗费。 

5、学生住院前必须在校卫生所办理转诊及登记手续,经辅导员、院系领导同意后,方可在我校指定医院就诊住院。急诊可就近看病,限非个体医院,须有急诊诊断证明。确因治病需要而在非指定医院住院,自己应多增加5%的负担比例。 

6、学生住院借款,在经过班主任、院系领导及卫生所签字后由学校财务处最多一次性借支3000元住院押金,其余部分由患者家庭承担。 

7、学生住院期间使用干扰素,一律自费(急性黄疸肝炎、恶性肿瘤除外)。 

8、参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的医疗费在保险公司赔付后剩余部分按学院住院医疗费规定报销。 

9、休学期间住院,以及已经办理离校手续和入校不足三个月的新生,不予借支医疗费,也不报销住院费。 

10、学生出院后,须持住院诊断证明书、用药清单(由医院主管医生签字并加盖住院公章)、医疗费原始收据或发票、学生证到卫生所审批,清理自费药品后,其余按比例予以报销。材料不全不予报销。 

11、每月10日签审报销医疗费,逢双休日顺延。寒暑假期间不报销。 

附:西安邮电学院指定住院医院

西安交通大学第一、第二医院 

第四军医大学附属各医院 

陕西省人民医院 

陕西省中医药研究所医院 

西安市中医医院 

陕西省结核病防治所 

陕西省结核病院 

西安市结核病院 

西安市传染病院 

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 

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 

西安市第四医院 

解放军323医院 

空军医院 

陕西正和医院 

西安航天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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