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休人员医疗报销办法
离休人员医疗待遇不变,继续按学校原医疗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工伤人员医疗费报销办法
(一)认定范围
凡经相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并经
校人事处及所在部门审核确定的我校教职工。
(二)报销原则
1.报销教职工工伤医疗费应符合以下条件:诊断证明、病历
记录、检查检验、治疗、处方用药与伤情一致,符合《工伤保险
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属于医保定点医院的医疗费用,不含任何形式的外购药品票据。
上述医疗费票据经学校人事处、职工所属单位和校卫生所共同审
核,财务处负责报销。
2.工伤教职工住院费用在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后,剩余部分由
学校承担。
三、生育及节育医疗费报销办法
(一)审核认定
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参照
西安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医保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
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定点医院),持《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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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手册》,经校卫生所审核,职工所在部门及人事处认定,财务处
负责报销。
(二)报销标准
1.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输血费、手术费、
住院费和药费)报销标准:
(1)妊娠 7 个月(含 7 个月)以上分娩或妊娠不满 7 个月早
产的,医疗费报销标准:
①剖宫产医疗费限报 6000 元;
②非剖宫产医疗费限报 4000 元。
(2)妊娠 3 个月(含 3 个月)以上、7 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
工终止妊娠的,医疗费限报 1000 元。
(3)妊娠 3 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医疗费限报
350 元。
(4)因稽留流产、习惯性流产、流产合并感染,需要住院保
胎治疗或必须终止妊娠的,医疗费限报 2000 元。
2.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报销标准: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皮下埋植)
术门诊费用限报 300 元。
(2)绝育手术限报 1000 元。
3.与生育有关的其它疾病费用报销标准:
(1)发生异位妊娠后实施保守治疗的限报 4000 元,手术治疗
的限报 6000 元;
(2)发生下列因生育引发的 26 种并发症之一的职工,在享受
以上限额报销的同时,再给予医疗费报销最高不得超过 2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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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同时患有 2 种以上(含 2 种)的生育并发症,医疗费报销最高
不得超过 3000 元。26 种生育并发症包括:妊娠期高血压疾病、
妊娠期肝内胆汁瘀积症、前置胎盘、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
妊娠期糖尿病、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产后出血、产褥感染、产
后尿潴留、乳腺炎、妊娠剧吐、轮廓胎盘、血管前置、羊水过多、
羊水过少、胎膜早破、胎儿生长受限、宫颈及阴道裂伤、子宫内
翻、产科休克、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羊膜腔感染综合征、产
褥中暑、产褥期抑郁症等。
四、注意事项
(一)报销医疗费需提供以下资料:
1.诊断证明(盖专用章);
2.医疗费收据;
3.治疗清单;
4.工作证;
5.身份证复印件。
(二)审核报销医疗费时间为每月 10 日,逢双休日顺延,寒
暑假期间不办理。